01问
一宗集体土地被征收,原承包该宗地的第三方,为了向村集体要求更多补偿,在补偿款支付多年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一进步公开被征土地信息,包括面积、价格计算依据等。对于这种情况,被征地的村集体是否属于利益相关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答复前是否需要征求村集体的意见
网友 皮卡球
01答
本案中申请公开的内容应由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决定当否公开:
其一,被征土地的面积本身包含于征地审批档案中,应予公开。
其二,被征土地不存在价格,规范说法应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前两项包含于征地审批档案中,青苗补偿费则包含于县级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至于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计算依据,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各省具体规定,以及县市政府的政策依据等,应当按权限公开。
其三,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征求集体意见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案涉政府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然无须征求村集体意见。只是相关内容若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可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可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02问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常遇见权利人要求查阅5 年以前甚至10 年以前的征地补偿方面的公告、告知方面信息。但是由于管理不规范,这方面信息很难留存,导致纠纷不断。请问对政府信息公开,有时限方面的规定吗
网友胡子叔
02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程序性规定,只规定了信息公开处理工作的起始时间,而未规定该条例最早可回溯到哪个年。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发布的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践中,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档案多由自己保存,未移交档案馆,因此无法参照该此规定办理。此外,由于国土资源工作成果未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导致无法公开,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倒逼依法行政的立法初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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